青岛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城市规划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文是什么?哪一年实施的?2020年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2日 Tags: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文是什么哪一年实施的,2020年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  来源: 青岛婚姻家庭律师     http://zhzmgjls.maxlaw.cn/

 宋,青岛婚姻家庭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文是什么?哪一年实施的?

热门城市:广安律师 泸州律师 梅州律师 威海律师 咸宁律师 佛山律师 宝鸡律师 丽江律师 天水律师 东营律师


我们知道一个项目的招标和投标都有相关的国家规定,那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同样也不例外,我国2000年实施的《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招标管理办法》则是对这种类型招标投标的规范。因此对于此类型的招标投标就一定要按照这个《管理办法》来进行。的下面为您罗列的就是我国目前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范。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无投标人公章的;


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目前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共计35条,其中对于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投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投标人的资质条件、投标文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投标文件作废的几种情况,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时应该承担的,这些《办法》中都一一进行了说明。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能情况会更加的复杂,因此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这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无锡律师,他们会一一为您解答,给您一个满意的答案。






2020年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

一、2019年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


1、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2、优化规划布局


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3、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4、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


国家所规定的这些拆迁补偿政策只是起到指导性的作用,但是各个城市可能都有一定数额的棚户区,每一个不同地区的棚户区的改造拆迁安置工作都是由本区政府部门确定的,有些棚户区还正好处于比较繁华的中心地段,拆迁补偿标准不一定比商品房低的。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婚姻家庭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