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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

父债子还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配偶死亡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2日 青岛婚姻家庭律师

 新启律师团队,青岛婚姻家庭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新启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父债子还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父债子还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我国父债子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父母欠下的债务,子女是有偿还的。

1、依据《继续法》的规定,父母死亡后子女依法继续了遗产的,而且父母生前欠下债务的,子女有在继承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清偿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子女不负有清偿的。

2、如果父母欠下的债务是为子女还借的,并且父母与子女签订代理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父母或者子女其中一方清偿债务。

通过上述的分析,父债子还受法律保护的,只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继续父母遗产的情况下,另一种是债务是子女委托父母借的,并且双方有签订委托合同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子女清偿债务。

配偶死亡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配偶死亡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夫妻一方如果不幸死亡,其欠的债由谁来还,通常人们会认为应该由其配偶或者其子女、父母来偿还,其实这都不对,法律是不支持父债子还或者子债父还的。

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债务如何处理,首先要弄清楚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有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那就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划拨清偿。

通常来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第18条、第24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

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此规定,可以发现:

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是一种法定的连带清偿,这种连带清偿不论执行依据是否明确都是存在的;

在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法律对婚姻债务的性质采取的是“共同债务推定”的标准,即原则上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法定例外情形下才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有关执行依据确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都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负连带清偿,并与夫妻之间是否已离婚或对夫妻共同除财产作出分割,以及离婚后另一方是否再婚无关。执行机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应执行申请人的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不管是在任何的条件下都必须要共同的来承担,共同债务一般针对的是在夫妻续存之间所产生的债务,因此,在偿还的时候一定要承担起自己的那一部分,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双方的关系,同时也不会受到损失。

律师:新启律师团队 [山东]

山东新启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青岛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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