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产法规

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年5月3日  来源: 青岛婚姻家庭律师     http://zhzmgjls.maxlaw.cn/

正文:
【实施时间】2004/07/23【发布单位】财税[2004]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婚姻家庭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